2025年10月24日伊春市南岔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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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4日-2025年10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8-3418816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湖山街1号
邮编:15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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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拟批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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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省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材加工规模化生产项目 |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2号 |
黑龙江省格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黑龙江山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2号。本项目新建1座中药粉碎车间,三层建筑,建筑面积为2450.24m2。主要设备包括中药材灭菌柜、粉碎机、混合机等。项目建成后年可粉碎中药材量为3600t。项目在原有厂区建设,不新增占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
(一)施工期间管理 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将施工污水散排。施工废水应进行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内洒水压尘。施工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洒水抑尘。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距离防护、使用低噪声机械设备等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扰民。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施工。车辆运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施工过程中,严禁将废弃的建筑材料作为燃料燃烧。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对施工占用场地恢复地面道路及植被。 (二)运营期间管理 1.废气。本项目排放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中药异味,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本项目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及地面清洗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排入西南岔河。 3.噪声。采用低噪环保设备、采取低振、降噪、隔声等措施对噪声进行治理。降噪后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废外包装材料主要为废弃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产生的废药渣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上门回收带走不在厂内暂存。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建设粉碎车间,按照一般防渗区区进行防渗。采用采取抗渗钢纤维混凝土或高密度聚乙烯膜(HDPE厚度不小于1mm)进行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黏土防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 |
否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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