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桦树液资源保护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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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我县桦树液采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桦树液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乡镇、森工企业负责组织监督专业队伍进行桦树液采集,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体责任。集体和个人桦树液资源属于林权人所有,林权人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专业队伍实施,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严禁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备案采集桦树液资源。各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和个人采集桦树液必须制定桦树液采集实施方案,报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进行采集。采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采集技术,避免对桦树造成过度伤害。
第三条桦树液采集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黑林草规〔2025〕1号),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过度采集导致桦树资源受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盗采桦树液资源造成桦树资源受损的将根据本通告第三条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非法所得由南岔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采集桦树液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桦树液采集违规违法行为。我局将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电话:19904587799
第七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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