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1 13:55
南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南岔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南岔县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贾委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规定,南岔县应急管理局将有关行政执法职责委托给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委托范围
南岔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南岔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及一般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实施监察执法活动,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配合职能科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其它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4、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5、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及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根据政府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做好立案查处案件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做好重大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9、收集整理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信息,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上报工作等。
10、负责组织上级机关委托的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撇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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