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区第二小学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04 00:00
南岔区第二小学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学校校务公开,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南岔区第二小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第二小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政教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反馈监督。
学校校长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等要素负责。
第三章 公开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时回应师生和公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校内外环境,维护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稳定。
2、坚持依法依纪、积极稳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除政策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都要如实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3、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统筹共性要求和个性需求,注意精细化、可操作性,让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4、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全面。信息公开应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公开渠道应多样、畅通,方便查询和掌握信息。
第四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助学金、困难学生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
第八条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公开方式。
第九条根据信息内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1、会议公开。通过职工大会、党小组会、教代会和组织生活会、中层干部会、家长座谈会等形式通报。
2、文件公开。通过学校公文、公告、简报、通知等形式公开。
3、媒体公开。通过电视台、信息产生单位网站,以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信息公告栏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4、以规章制度汇编形式公开。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5、其他形式。通过校领导接待日、电话和信访、公示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六章公开程序。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产生单位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产生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3、学校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制定公开目录。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
2)、按照目录公开。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意见。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网络等形式,认真收集、处理党员、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监督。
4)、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5)、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公开时限。
第十一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产生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单位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会造成失密、泄密。
第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配合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3、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的信息。
4、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6、对涉及学校业务工作中有关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7、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监察处和校代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12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3、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4、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实行全员培训制度,政教处组织全体教职工参加信息公开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应以有学习内容和有计划、有考核的集中学习和自学活动相结合为主。每月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每人每年累计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
相关信息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