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热电厂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4 00:00

伊春市南岔热电厂收费大厅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岔热电厂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热电厂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南岔热电厂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南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南岔热电厂供热、收费等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伊春市南岔热电厂收费大厅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承办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用气、收费等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三)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主要包括:企业简介,企业领导简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3)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热收费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发生停热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对信息公开情况开展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热用户认为供热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供热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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