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1 00:00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南岔区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信息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保险、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信息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六)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三)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信息手册等形式;
(四)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信息查阅点;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方便群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
第十条 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内容的;
(三)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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